云安县多项措施落实“镇案县审”制度实现镇办案件九年零申诉
云安县多项措施落实“镇案县审”制度
实现镇办案件九年零申诉
云安纪委监察局自推行镇办案件由县纪委审理以来,狠抓案件审理“二十四字”方针的贯彻落实,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案质量。从2004年至今,共审理案件77宗,处理违反党纪、政纪人员77人,没有一人提出申诉。该县的主要做法是:
一、突出“三性审查”促进案件定性处理合法化
一是对证据材料突出真实性审查。对“镇案县审”的案件在移送审理时,要求镇纪委将案件从线索来源、初核、立案手续、全部证据材料、调查报告、见面材料、本人检讨、基层处理意见和审理呈批表等材料移送县纪委审理室,由审理室人员逐一进行审核,发现证据不足、事实不清、材料不全等问题的案卷一律退回,将发现的问题形成阅卷意见,一次性书面告知承办单位,由承办单位限期补齐、完善有关材料,做到案件材料完整、齐全。
二是对案件程序突出合法性审查。通过审核案卷材料、与被调查人见面等多种途径,对办案的手续和程序从严把关,查阅手续是否完备和程序是否颠倒,事实证据有没有说服力,案件文字是否规范,发现违反办案程序或手续的,责成办案单位及时改正、完善相关手续和履行程序。
三是对定性量纪突出准确性审查。审理室在审理案件中,做到既坚决执行现有条规,又不简单对号入座,既注意从实际出发,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对一般性错误的案件,把握好基层案件定性和量纪标准,避免同类案件定性出现偏差、量纪畸轻畸重问题;对大要案、疑难或复杂案件,在全面审核材料、手续程序的基础上,着重采用征求意见、会议研究审定和向上级纪委请教等方式,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党政纪条规及国家法律、法规作为定性标准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,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和证据材料,对照条款、综合案件性质,错误程度提出处理意见,使案件得到公正、公平的处理,在党员群众中产生良好的警示效果,减少案件申诉率。
二、建立“四个制度”推进“镇案县审”工作规范化
一是建立案件移送审批制度。为进一步加强“镇案县审”工作,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,要求基层纪委在案件调查结束、形成处理意见、完成必经手续程序后,对移送的案卷材料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,以表格形式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,将案卷材料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,防止在移送环节出现材料遗漏。
二是建立案件初审制度。基层案件移送审理后,由审理室专人对移送案件材料进行初审,案件材料手续齐全、符合要求的,予以接收,正式受理,转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程序。对移送的案件材料明显短缺、手续明显不全、案件文书明显不规范的,一律退回办案单位,由办案单位完善后再审理,进一步提高审理效率。
三是建立案件主审负责制度。对基层案件的审理实行案件主审负责制,对移送审理的每一个案件,坚持做到简单案件认真审,复杂案件重点审,疑难案件详细审。即对重大复杂案件由两人审理,其中一人为主审。主审人员负责把好程序关、证据关、定性关、量纪关,草拟审理报告,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,形成审理意见后,按照处分权限,提请县纪委常委会或镇党委讨论。
四是建立处分执行反馈制度。处分决定下达后,对基层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,查看是否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装入案卷,是否将处分决定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宣布,是否及时将处分决定送交组织、人事部门存档,是否将受处分人的工资降至规定档次,是否将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等,要求基层纪委将案件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纪委审理室备案,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。
三、实行“三个统一”确保“镇案县审”工作标准化
一是统一制作审理文书。针对部分基层单位存在案件审理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,“镇案县审”实行后,把审理文书的制作,如审理报告、请示、批复、处分决定、监察建议、与受处分人员谈话记录等,由县纪委审理室按照格式统一制作,使审理文书进一步规范化。
二是统一执行处分决定。为解决个别单位不严格执行处分决定、影响执纪效果的问题,该县采取由审理室统一组织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。即在审理室提出审理意见,按审批权限报本委局领导会议或镇党委会议批准后,依照会议决定制作处分文书,由分管领导带领队,会同镇纪委,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及所在单位,找受处分人谈话,听取受处分人意见并记录归档。
三是统一案卷整理保管。对每年办结全部案件所有原始材料,严格按照《广东省纪委、广东省监察厅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细则》的要求,由审理室分类排列、编目组卷,装订成册,确保案卷材料齐全、排列有序、编目清楚、装订结实、整齐美观,并于翌年上半年统一送交本委局档案室保管。